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我校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我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北京银行。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
(二)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每个教职工的具体信用额度由学校及北京银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共同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学校财务处向北京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北京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免息期的长短视交易日而定)。
为了便于管理,经与北京银行商定,我校公务卡的账单日(账单生成日期)统一定为每月1日。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按《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先报财务处批准。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对于差旅、会议、接待、购买货物或服务等公务消费,教职工应首先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经审批同意,可以先行垫付现金或向学校财务处预借现金支付。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如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利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事先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三)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的次月20日之前办理。
(四)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财务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六)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在到期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七)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和借款管理
(一)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工资卡进行结算和发放。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学校财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二)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市级行政单位办卡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