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今天是:

学院制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制度 -> 正文

经济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经济学院    作者:  点击量:

一、明确学院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所属意识形态阵地和涉及意识形态活动的管理和督查;

(四)根据学校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情况,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排除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查,提高师生的意识形态责任意识;

(六)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主责领导:党委书记

协助领导:院长、副院长、副书记

二、明确学院各级组织负责人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及各系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为各级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学院办公室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负责涉及意识形态工作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承办、归档及保密工作;

主责领导:于冠华

协助部门:办公室

2、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二)关注党外人士的意识形态舆情,按照上级规定和学院党委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引导,抵御和防范宗教校园渗透。

主责领导:于冠华

协助领导:毛文富

3、科研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论文、成果鉴定和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的意识形态审查与管理;

(二)负责学院组织的对外科技交流、宣传等重大活动的意识形态审查与管理;

(三)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结题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交流活动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正常开展的涉外科研项目加强保密审查、过程监督和成果审核工作。

主责领导:张国胜

协管领导:刘崇献

4、经济学院分工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积极引导教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教育引领作用。

(二)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精心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职工队伍群体心态,传播正能量。

(三)加强工会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创建和谐校园。

主责领导:于冠华

协助部门:分工会

5、经济学院团委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院团员青年的意识形态教育工作;

(二)负责院学生组织的意识形态指导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活动的意识形态审查。

主责领导:毛文富

协助部门:经济学院团委

三、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监督制度

(一)学院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院系两级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学院党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落实意识形态领域的责任追究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实际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2020年1月


分享:

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编:101149
电话、传真:010-89534211     京ICP备11026255号-3

师德师风监督投诉
电话:89534208
邮箱:bwujjx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