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了做好2014年预算执行和年终对账、结账工作,确保财务决算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财务报销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5日后发生的票据,在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后可继续报销,报销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
2、学校各项基本经费和年初批复的专项经费不得结转到2015年度继续使用。
3、2014年财政专项直接支付申请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请各单位在上述时期内加快财政专项支出进度,逾期未支付的资金,北京市财政局将全部收回国库。
4、认真清理各项借款,及时办理报销、冲销手续。特别是专项经费借款,超过支出截止时间无法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须将所借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回国库,以冲销该笔借款。
5、2014年财政专项直接支付项目和2013年部分财政专项直接支付项目尚未冲销的,尽快到资产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手续。
6、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报销现金的,必须持对方单位出具的不能刷卡的证明材料(外部证明),到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7、为保证收入及时入账,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预借地税、国税发票,款项尚未到达的,请务必于12月16日前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否则必须追回已开发票。各部门收缴的各项收费尽快上缴财务处。
8、学校内部结算业务包括在资产处领用耗材、公务用车费用、食堂用餐等,及时在12月16号之前将结算资料送达财务处。
9、各单位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还未办理登记手续,请尽快到资产处办理。
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本单位全体教职工。
财务处
2014年12月3日